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 花
- 被告
- 臺東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4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4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