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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花
被告
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4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裁費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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