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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兆翔郭玉林莊尚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綉花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3,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莊尚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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