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綉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東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3,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