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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03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