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核准其法律扶助申請相關資料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