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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號

原告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4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為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