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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莊尚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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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平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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