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莊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