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
- 原告
- 林易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榮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1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1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