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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林易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宜榮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1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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