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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

原告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張鈞閔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簡字第七十一號就業服務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 第1 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2 項)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經許可,聘僱韓國籍外國人KIM DONG KI (下稱K 君,護照號碼:M00000000 )自105 年1 月4 日起及LEE HEE CHUN(以下稱L 君,護照號碼:M00000000 )自105 年8 月22日起從事翻譯工作,經被告機關審查屬實,乃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及第63條第1 項規定,以105 年10月20日府勞外字第1050260432號裁決書處原告公司新臺幣( 下同) 15萬元,原告不服,向勞動部提起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情。惟L 君因與本件相同違章事實另遭被告裁處3 萬元罰鍰,L 君不服上開裁罰另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另案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1號就業服務法行政訴訟事件( 下稱另案訴訟) 審理中。由於本件與另案訴訟就原告是否合法聘僱L 君之同一事實,均須審理判斷,且另案訴訟就是否合法聘僱L 君乙情,已傳訊相關之證人且進行訊問證人程序完畢,並定於107 年11月30日宣判等情,亦經本院調閱另案訴訟卷宗核對無誤。是為避免對於同一事實,本件與另案訴訟為相反岐異之裁判,應堪認另案之行政爭訟有牽涉本件之行政訴訟裁判之情事。是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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