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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

原告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訴訟代理人
張鈞閔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1號就業服務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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