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碁諾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承泰
- 訴訟代理人
- 李之語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