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4號
- 原告
- 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