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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號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表人
星旺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雖委任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提出委任狀。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代理人應以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特此告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