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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號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

原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表人
星旺
訴訟代理人
蔡宜雯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世鋒

上列當事人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10 年9 月24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公司、原告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之營業地址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44頁、48頁)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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