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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祥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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