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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DINH THI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INH THI NHIEN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22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護照1 本,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該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22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偽造護照1 本,係被告所有供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聲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 規定,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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