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祥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