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DINH THI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INH THI NHIEN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22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護照1 本,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該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22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偽造護照1 本,係被告所有供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聲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 規定,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