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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游紅桃黃翊哲蘇昌澤

原告
速可答科技有限公司原大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宏
訴訟代理人
官嘉慧
被告
宋彥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