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志毅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志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移送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5 日,嗣於102 年11月8 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