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于敬聖(原名于子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敬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于敬聖(原名于子豪)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6 月23日移送執行,嗣於102 年10月4 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