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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晴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玉梅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後,於民國101 年6 月3 日移送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 月18日,嗣於102 年11月8 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晴教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9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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