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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0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所為之103 年度聲字第440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案由欄所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0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