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所為之103 年度聲字第440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案由欄所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