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瑋宸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號8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