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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葉乃瑋黃美綾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瑋宸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號8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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