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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8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文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1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文慶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文慶①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7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54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96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於95年間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31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上開①至⑤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0 年8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4 年10月1 日凌晨4 時25分許起至凌晨4 時39分許止間之某時(起訴書誤載為「凌晨4 時30分許」),趁白佳和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大門未鎖之際,自大門侵入該處住宅,徒手竊取放置於該處房間內之INFOCUS M350行動電話1 支、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得手後即行逃逸。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文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白佳和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監視錄影光碟。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至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另竊得現金3,000 元等情,惟此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別無其他積極證據為佐,基於罪疑唯輕,要難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恣意侵入住宅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至被告所竊得事實欄一所示之物,均非屬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雖將竊得之行動電話1 支,以300 元之價格出售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惟未據扣案,且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2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7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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