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勳源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勳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審理期日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審判長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被告所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1.( 9)之附表編號30至33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5 款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