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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宏任張瑾雯潘曉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勳源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勳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審理期日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審判長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被告所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1.( 9)之附表編號30至33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5 款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潘曉萱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