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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葉乃瑋黃美綾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E THI HIEN(越南籍,中文姓名:黎式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LE THI HIEN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