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9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秀琴
吳源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乙○○與甲○○均係在桃園市南門市場擺攤做生意之攤販,而被告兼告訴人乙○○、甲○○與告訴人即乙○○之子邱○育(民國89年7 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於105 年6 月5 日上午8 時許,因擺設攤位問題發生爭執,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街00號攤位前,被告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告訴人甲○○侮辱稱「幹妳娘」、「沒路用的人」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甲○○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評價,被告甲○○亦基於公然侮辱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一處所,公然對告訴人乙○○、邱○育侮辱稱「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乙○○、邱○育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甲○○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公然侮辱案件,及告訴人乙○○、邱○育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乙○○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甲○○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公然侮辱等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3 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