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訓琪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訓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卓訓琪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8 月,於民國98年9 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6 年7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卓訓琪於98年9 月1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 年7 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 月1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10 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9 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335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