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家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家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家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