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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潘怡華陳彥年蔡榮澤

附民原告  李宏銀

附民被告  劉學熙

附民被告  綠電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昌

上列被告因被告劉學熙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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