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節
- 輔佐人
- 孟照先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節與劉林美佑為鄰居關係,因故有所齟齬,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105 年6 月14日晚間7 時5 分許、翌(15)日晚間7 時43分許,在劉林美佑上址住處門口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場所,以「縮頭烏龜」、「幹你娘雞掰」、「幹你娘」等台語髒話辱罵劉林美佑,使劉林美佑深感難堪。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林美佑告訴被告蔡節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