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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4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柏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辰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柏辰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因另案遭通緝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短期之內犯下2 次竊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另因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拘役65日,並已於106 年8 月8 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庚字第230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6 年8 月8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4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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