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柏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辰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柏辰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因另案遭通緝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短期之內犯下2 次竊盜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另因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拘役65日,並已於106 年8 月8 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庚字第230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6 年8 月8 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