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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豐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83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豐耀輸入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之減肥藥品壹批共壹佰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輸入系爭含「SIBUTRAMINE 」成分之減肥藥品1批共100 瓶之禁藥,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所為非是,兼衡被告輸入禁藥之數量尚非龐大,且甫報關進口即為警查獲而未流入市面,是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又兼衡被告前有賭博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扣案之上開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之減肥藥品1 批共100 瓶,現僅查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暫存遠雄海關扣押倉內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6 年5 月14日航警刑字第106001452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附卷可稽,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之減肥藥品1 批共100 瓶,既經鑑驗確檢出含「SIBUTRAMINE 」西藥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 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 頁),而上開減肥藥品1 批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認定如前,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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