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尚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尚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尚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636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6 年11月2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於104 年8 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636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 年10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 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8165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