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麟
- 訴訟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被告
- 曾盛陽
- 被告
- 謝宜恬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施宇軒律師
- 被告
- 生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裕
- 被告
- 林垂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