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許明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4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許明珠前曾多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一概未獲回應,故再請求交付民國105 年2 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須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更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該案相關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聲請人務必釋明所指之事由與其所聲請交付之錄音或錄影內容兩者關連性,法院始就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絕非一經聲請即應悉數照准,以免失之浮濫(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23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交付者為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435號被告黃政松、林美如被訴背信案件之105 年2 月23日審理期日法庭錄音光碟,觀之該案歷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2日判決在案,嗣告訴人不服要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接著該案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7 月14日駁回上訴並且諭知寬給前開兩位被告附條件之緩刑,直到105 年7 月14日該案便已判決確定,此有前開兩位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然而聲請人以往未向本院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任何主張,洵無聲請人具狀表示前曾多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乃係遲至107 年3 月20日始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佐有聲請人書狀上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明顯超過限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之法定期限,縱然聲請人約1 個月前一度誤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同樣亦逾前述法定期限。何況聲請意旨僅只泛言多次聲請,卻未釋明其聲請與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存有關連性,致使本院無從具體審酌個案情節以定是否允其聲請。承之,參照上揭規定,足昭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舉尚非妥恰適法,自應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