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村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27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4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8 月1 日入監執行,於106 年8 月16日假釋出監,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7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16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72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