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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4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詹克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克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 月14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詹克強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①於101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②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2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9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①罪刑有期徒刑部分與②③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④罪刑接續執行,於103 年8 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0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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