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佩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佩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佩妤原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業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105 年11月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 年11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88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5 月13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7 年1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701536601 號函意旨,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