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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順輝陳柏嘉林莆晉

附民原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高葦婷

附民被告  吳上昆

附民被告  瓦特汽車材料製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張秀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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