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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呂世文曾淑君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即

被告
TEO CIA MEI
選任辯護人
賴麗容律師

      龔君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重訴字第2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EO CIA MEI 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查聲請人即被告TEO CIA MEI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 月9 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乙情,有本院107 年1 月9 日訊問筆錄、通知禁止出國(境)管制表、本院緊急限制出境出海通報單各1 份在卷可稽(107 年度重訴字第2號卷㈠第25、32、33頁)。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18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2 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審酌上情暨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庭,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