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寬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5年,於民國98年7 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8 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7 月17日入監服刑迄今,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6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