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4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BAUYON ROZZ ANNE DE VERA (中文名:安)
- 指定辯護人
- 陳錦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重訴字第2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AUYON ROZZ ANNE DE VERA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解除限制出境聲請狀所載。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查聲請人即被告BAUYON ROZZ ANNE DE VER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乙情,有本院107 年1 月25日刑事被告保證書、通知禁止出國(境)管制表、本院緊急限制出境出海通報單各1 份在卷可稽(107 年度重訴字第2 號卷㈠第104 、107 、108 頁)。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18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審酌上情暨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庭,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