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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蘇品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寬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5年,於民國98年7 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8 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7 月17日入監服刑迄今,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6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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