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5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峯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峯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峯勝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6年,於民國101 年5 月17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並於109 年7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2334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1 年12月31日所為之94年度矚訴字第7 號、95年度矚訴字第3 號判決,此有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233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考,是本院就該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黃峯勝於101 年5 月17日入監服刑,並於109 年7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8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5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