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建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霖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9 月,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並於109 年10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4214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8 年7 月26日所為之108 年度簡字第242 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考,是本院就該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曾建霖於108 年4 月19日入監服刑,並於109 年10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