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月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月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月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並於109 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2459號裁定、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768 號判決,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7 年6 月4 日所為之107 年度桃簡字第768 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是本院就該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范月琴於106 年8 月23日入監服刑,並於109 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3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