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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聲字第13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李宜光律師
被告
陳萬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閱卷。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聲請人為被告陳萬欽於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刑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茲為依法辯護需要,爰聲請閱覽影印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全部案卷資料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列聲請人為被告陳萬欽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此有刑事委任狀附卷可憑。雖被告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等資料在卷可稽。然本件尚未審結,仍屬本院審判中之案件無訛,據此聲請人聲請閱覽影印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全部案卷資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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