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古武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武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武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以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109 年10月5 日確定;嗣受刑人表示其因身體健康因素,無法履行50小時義務勞務之緩刑條件,請聲請人代為聲請撤銷緩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在卷可稽,可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